若是施工现场的劳动者在既定工作时限结束后发生了肢体冲突,通常情况下应当由侵权者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而针对在施工现场结束工作后所引发的肢体冲突事件,公司并无行使监管职能的职责所在,故而并不具有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理的义务。
如若伤情是因工作期间或者是因公差途中所产生的,则可视作工伤事故来进行界定,此时公司便需负担相应的责任与赔偿事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