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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户一宅违建要强拆吗

1、倘若农村住宅中的违法搭建房屋系该农户家庭的唯一住所,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房地产管理部门并不会采取强制性手段对其进行拆除行动。
2、若在某一农村家庭中出现了“一户多宅”的情形,且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政府实施的“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同时,这一现象又是基于合法遗产继承而形成的,那么在此种情境之下,国家行政机关并不会采取直接收归国有或强行拆除已建造完成的房屋的手段予以解决。
相反,应对此问题的策略将主要包括实行超标宅基地付费制度、推行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以及宅基地流转等多种途径来加以处理。
3、针对那些未经严格审查程序而擅自建设、施工的违法建筑,在发现后,只需要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违规行为,并及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便可。
也就是说,这样的违法建筑在经过适当处理后也不会被立即拆除。
4、对于那些尽管始于前期阶段,但后期运行状态逐渐符合有关标准的违法建筑,其仅涉及农业生产方面的部分设施与功能,那么此类设施原则上将得以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最新修订: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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