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父母
出资购置房产这一类问题,当夫妇俩选择走到
离婚边缘时,房产的分配分割工作将依据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予以处理:
首先,倘若购置房屋的资金全部由某一方父母所出,且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房产落在该子女名下,那么在法律上就可以理解为父母对于子女的单方面
赠予行为,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应务必认定这部分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的私人所有财产;
其次,如果购置房屋的资金是由双方父母共同提供,而最终房产落户到某一人的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父母两方的
出资比例,再据此进行合理的房产份额分割安排;
最后,如果双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最终落户到夫妻两人的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的
房产归属则被视作夫妇俩的
公共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