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并不确定,需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评估。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死刑系包含两项措施,分别为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别称,特指原应处以死刑者,若非必需立即执行所判罚的,可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死缓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罪犯应被判处死刑;
(二)无需马上执行。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法院判定处在死缓期内或者服刑完毕的罪犯有如下三种可能: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倘若其并未故意实施任何违法行为,那么将在度过两年满期之后,降级至无期徒刑;
(2)若确实拥有巨大成就或优异业绩,在两年期满之后,亦可将刑期降低至25年有期徒刑;
(3)如若其故意作出任何违法行为,并经证实系事实,则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复核之后,方可执行死刑。《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