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仅签署
补充协议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有效力的。
在实践操作中,工程建设往往要求双方务必达成书面合同,而补充协议仅仅作为主合同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不能够替代主合同的地位与作用,因此单纯依靠签署补充协议来完成工程任务是无法得到充分法律保障的。
通常来说,补充协议的内容应该避免直接触及主合同所约定的核心价值与利益,不可对主合同的结构与内容实施实质性的改变。
若要对主合同作出重大修改,前提条件必须是基于合法且必要的原因,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出现的
不可抗力因素、建筑规模的合理增减等情形,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或签订签证等方式加以修正与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