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受理费仅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须于提起诉讼之时缴纳。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该项纠纷之立案申请每案需缴纳50元至300元不等。
如涉及到财产分割等事项,财产总额若未逾越20万元,则无需另按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反之,如超过上述金额,超出部分将以0.5%的比例进行额外支付。
至于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方,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另说明,如需申请保全等相关程序,还需额外缴纳相关费用。
其中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
1、对于需保全的财产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涉及财产价值较小的案件,每件收取30元;
2、对于价值在1000元至10万元之间的财产,其诉讼费用依照1%的比例计算;
而超过10万元的部分,将依据0.5%的比例进行额外收取;
3、当事人申请的保全措施所涉及收费额度上限不得超过5000元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