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倘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皆可申请解除逮捕并变更为取保候审状态:
1.案件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因为犯下管制等轻罪而受到惩处;
或者是由于涉嫌犯有拘役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等较轻的刑事责任,也具备解除逮捕并转为取保候审的条件。
2.对于涉及到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当事人,如果通过解除逮捕并变更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潜在风险和危害,那么便可以实现这一目的。
3.面对那种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实施逮捕,但是由于健康状况较为恶劣或是需要充分休息,以至于无法继续被羁押的嫌疑人,例如某些患者因为生病导致生活无法自主,则可以考虑将其解除逮捕并改为取保候审。
4.当所涉及的案件具有明确的逮捕必要性,但是案件嫌疑人正处在怀孕期或者正在照顾自己尚在哺乳期的孩子时(包括对双胞胎及多胞胎的母亲),便可以取代逮捕措施,实施取保候审。
5.对于已经被合法拘留的案件当事人,若经过深入调查、严格的审查与推理之后,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然而在证据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此时可以考虑将其从羁押状态转变为取保候审状态。
6.已经被羁押或者自己已经被逮捕的案件嫌疑人,以及被判有罪的被告人,一旦出现他们因各类因素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完成司法程序的情况,并且对解除逮捕并变更取保候审状态来说并不存在现实的社会风险,便可以采纳此项建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