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
拆迁房屋的用途与建筑面积,遵循以房地产
产权证书、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是建房审批文件所记录的内容为唯一基准点的原则。
当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时,若被
拆迁人已经获取了建房审批文件并且其新建房屋建设完备,将仅针对新建房屋实施补偿,对于应当进行拆除却仍未得以拆除的旧有建筑则不给予任何
赔偿。
相反,如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当时,被拆迁人虽然已经获得了建房审批文件,但是其新建房屋还未完成竣工,被拆迁人应当及时停止建房行为,关于具体的
补偿金数额,可由双方协议商定。
对于那些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而兴建的临时性建筑,只要未超过批准期,我们将在条件允许下提供适当的补偿。
对于未经许可便搭建、延期甚至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出后未经同意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部分,将不会给予任何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