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拆迁单位有责任根据房屋拆迁规范,向所有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持有者或者实际使用者提供全方位的补偿费用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首先,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其目标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人所承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对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及折旧程度进行分类,再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精准计算;
其次,周转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所或自寻居住地而带来的不便,这部分资金将依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补贴;
最后,奖赏性的补偿费用,该项目旨在鼓励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自愿放弃某些权益,比如选择自愿迁移至郊区,而无需追求拆迁单位的住房安置等等。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标准乃是由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状况以及各项相关法律政规划定的。
此外,房屋拆迁过程中还涉及到安置补助的概念,此项补助是按照人口或户籍来执行的。
针对集体土地建筑物的拆迁,则应适用《土地管理法》,该法规明确指出,可以根据人口或户籍来给予相应的安置补助,换言之,对于那些在被拆迁建筑物内具有村民身份的个人,将赋予他们一定面积的安置房屋,或者分配给他们宅基地,甚至是发放相当于金额的货币作为安置补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