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成熟完备的
仓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多个关键条款:
首先是存储物品的所有者,即存货人的准确姓名或
法人名,连同他们的实际居住地址;
其次是对于仓库中存储物品种类、数量、质量、包装及其所包含的具体单位数量及标记进行详细描绘;
第三点涉及到存储物品在被使用时可能产生的损失或损坏程度的标准界定,以明确各方责任;
接下来,具体描述储存物品存放的场所是什么地方;
另一个需要包含的内容是确定存储物品的期限;
随后是关于应付的仓储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
如果存放物品已由指定的保险公司承保,还需提供该保险公司的名称、保额以及保险期间等相关信息;
最后,存根联签发人、签署地点以及签署日期也必须记录在内。《
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