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意指遭受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以及由自诉人进行自我维权起诉的个体,且需经受我国法律体系严峻考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占据的核心位置,可从以下几点概述:
1.在涉及到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作用,维护他们在这一法律过程中的权益是刑事程序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更是刑法领域保障人权原则的实质体现。
当然,作为本案的关键参与方,他们也理应是辩护行动的主导者,享有强烈的独立性及合法权益的保障。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刑事诉讼恰恰切实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由于最终判决定论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自身,所以该法律机制对被告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2.当处于公诉或自诉状态时,被告人成为了正义力量展开攻击的主要目标,势必需要接受神圣的人民法院的严肃审判,而这种特性在此类案件审理中是无法被其他替代的。
3.被告人提供的证词和辩护解说往往成为刑事实务审判的重要证据来源,对证据制度的有效运转发挥着至为关键的基础作用。
至于单位犯罪,因现行规定普遍采纳双重处罚措施,既会对罪犯单位进行财产刑方面的审判,也会对相关责任人执行人身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把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划分为法人被告人与自然人被告人两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