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一般性的身体伤害(尚未达到致残程度)的赔偿方面:
需要赔偿医疗费用;
在伤患住院时期内,需要支付一定的伙食补助费用和生活护理费用;
并且还需支付工伤人员在治疗期内的薪资待遇以及在路途中的交通与住宿费用。
2.对导致人身伤残的情况作出赔偿方面:
除了上述一般的赔偿内容外,还需额外支付辅助器具费用;
对于受害人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一次性伤残补贴以及伤残津贴等也需要纳入赔偿范围之内;
同时,为了保证伤者得到充分的休息和修复,还要按照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贴以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贴金。
3.假如受害人因为工伤致死,应当进行以下项补偿:
首先支付丧葬补助金;
其次支付一次性伤亡补偿金;
最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4.对于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来说,具体赔偿项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决定。
如果该员工没有被宣布死亡,那么他的直系亲属可以得到的赔偿项目包括: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如果亡者生前生活较为困苦的话);
反之,如果职工被宣布死亡,那么其直系亲属所能得到的赔偿则主要为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