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方在
同居期间所拥有的
财产权益,若已签订细致明确的书面契约,分手后应依照该契约规定妥为处置;
如未签署此类协定,则应当参照一般的
共有财产规定予以分配。
其中,所谓的“一般共有”,即包括了按份额所有及共同所有两种形式。《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
人损害的,应当给予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