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针对证人实施公诉程序中的传唤,当证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无法按时出席,此时,证人有权向相关的经侦大队阐述具体原因并申请延期。
反观在对犯罪嫌疑人员进行传唤之际,受传唤者需严格按照传唤规定准时到庭。
如无合理原因拒不出席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倘若被依法传唤但仍拒绝配合,那么司法机构将会依据实际需求,果断执行拘传这一强制性措施,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准时到庭。
若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等进一步的强制措施,拘传后亦可满足这一要求,进而执行拘留或进行逮捕。
同时,拒绝接受传唤行为亦可视作体现犯罪嫌疑人对罪行认可程度的一种重要标识,量刑过程中将对此加以全面审慎地权衡考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