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最新法规政策的具体标准所规定之原则,拆迁单位应依照相关规范向被迫同意拆除的房产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款项,其中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房屋补偿费用:
这是为了补偿房产所有者因房屋被拆除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具体的计算方式是,通过对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以及其磨损程度进行细致划分,并依据每平米的平均售价来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
这种补偿主要是为了缓解因房屋即将被拆除而导致的暂时居住困难或者寻找新的住宿地方的无力感。
计算方式则取决于临时居住环境的状况,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进行补助。
(3)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
此种补偿主要目的便是为了鼓励那些在协助房屋拆迁过程中表现出色,或是自主选择放弃某些自身权益,例如主动搬至郊区、同时也不希望自己得到拆迁单位另行安排的住房的被拆迁房屋住户。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则由各个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有关法令政策作为参考,精心制定。
3.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被征收的房屋价值的补偿费用,不能够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布的日起,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方与相似类型房地产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
至于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实际评估及确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