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诉讼中,通常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并无权利要求分割已经动迁的房产,唯一例外是当此类房产明确属子所拥有,此时子才享有相应份额;
然而,若房产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尽管财产形态如何变化不为子女所影响,但其本身并不具备对这份财富进行分割的权利。
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未成年子女并非夫妻物业共享权益的合法代表人物。
另外,婚姻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财产分割往往是必要之举,成年夫妇仅能针对家庭财务状况进行分割,且分割原则一律采取公平分配方式进行。
在此前提之下,关于个人婚前财富并不纳入分割范畴,因为这些财物已被视为私人财产亟需得到尊重。
然则,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涉及房产的离婚诉讼仍不能让孩子参与其中,不过,父母双方依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以将房产慷慨赠送给心爱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