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人员导致学生身体受伤出现瘀痕的情形,无疑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径。
作为教育者,教师应时刻尊崇并维护学生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尊严,不应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性待遇,严禁对学生进行肉体上的惩罚及各种艺术形式的惩罚或其他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行为的发生,务必保证每一位学生享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