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地区村民间所涉及到的山林纠纷事宜,相应的林地所在区域内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会责无旁贷地进行调停。
在经过双方充分协调并依照相关法规达成合法协议后,相关方需递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至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是林权管理机构进行处置申请。
若在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的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相关机构将负责起草处理意见书,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做最终决断。
对人民政府做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议持有异议者,可依照权益依法提出复议申请,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