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自然人或机构在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时,若涉案金额达到特定标准,则应受到相应处罚。
情节较轻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支付罚款,罚款金额通常在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乃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要承担的罚款金额亦会上升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左右。
对于情节最为恶劣者,即触犯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其将可能面临长达十年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且必须缴纳的罚款金额或没收财产也就更加庞大。
具体而言,这些法律条款涵盖了以下几种主要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模式:
1.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得到信用卡而进行诈骗;
2.将已经过期但尚未注销的信用卡用于诈骗;
3.未经授权地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4.通过恶意透支方式进行诈骗。
在这其中,所谓的“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对卡片进行超出额度限制或者期限的超额透支,并且无论经过发卡行如何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持卡人都未予归还的一种违法行为。
此外,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颁发的《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对关于信用卡诈骗行为中的“恶意透支”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其中,对于符合“恶意透支”条件的判定标准,即只要持卡人在透支的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其透支行为就可以被界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恶意透支”。
至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特定情形,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指出:
只要涉嫌以上六种情况之一,就应当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