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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由哪个部门立案

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条例的明确规定,针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情况,理所当然地应当交由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同步搜集犯罪证据及控制犯罪嫌疑人以进行依法处置。
然而,这里要提请注意的是,除此之外,法律亦有特别之处均可另行考虑执行。
关于经济犯罪在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处理,无论是报案者、控诉者、举报者向任何单位提出的请求,都被视为受理。
对于并不归属于自身辖区的报案、控告或举报,部门应主动将其转送至主管机构进行协调处理,并同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者对此结果进行确认。
原则上,我们的刑事案件初查工作需要在收到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手续。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能够退还清赃款或将款项存放在公安机关处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申请保留面谈权利的机率相对较高。
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接收到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保留面谈权利的申请时,他们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与否的回应。
至于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之后,负有执行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归还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并同时向保证人宣告担保解除。《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机关。
最新修订: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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