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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吗

于普通保证这一民法概念之中,保证人所享有之拒绝履行对债权人偿还债务义务的法定权限,仅限发生在特定情形之下,即当借款人自主或通过强制清偿手段以自身所有财产抵充债务之后。
然而,倘若因履行保证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多纷争,致使债权人要求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处理,则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准许。《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最新修订: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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