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长达六年之久便有可能在起诉时一次性获得离婚的判决,这是根据我们国家现行规定来确定的。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夫妻由于情感因素而长期分居,其持续时间超过了两年以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时,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是由于感情产生矛盾或裂痕从而导致双方开始采取分居生活方式,同时还需要提供充分且确凿有力的分居证明,而且这种分居状态必须要连续稳定地维持满两年的时间,只有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法院才有可能进行判离,否则属于主张不成立,难以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则做出判决,从而解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当然,如果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幸去世或者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话,那么他们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也将自动终止,无需再经过起诉过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