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他项权证的领取可以由所有权方自行前往办理。
然而,有部分银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制定相关政策来规定必须由其工作人员亲自领取或最好与银行工作人员共同前往领取。
“他项权证”是在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之后,由房屋管理部门颁发并由抵押权人持有使用的法律凭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