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晰明了的原则下,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且已完工的建筑物经过竣工验收发现并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我们将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当修复完成之后,该建设工程能够通过重新组织的竣工验收,作为发包方,您有权向承包方提出索求修复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此类赔偿要求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
(二)然而,当修理过后仍然不能满足竣工验收标准的情况发生时,承包方的支付建设工程款项的要求将无法获得支持。
此外,由于建设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而导致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包方本身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也应该承担与之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