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若出现执法者故意
致人死亡的情况,则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此种行为可归类于
刑事犯罪,并在此背景下导致
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时,
责任人需向受害方支付各类必要的医疗救治以及康复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如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与
误工费等。
若不幸导致受害
人死亡的结果,则须额外支付
丧葬费等多项费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
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
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
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
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
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就
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