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主题而言,以下几种类型的
离婚证据可能会得到法庭的认可并得到采用:
(1)例如涉及到例如
嫖娼这类道德品行不当的事件,通常情况下都会牵涉到当地警察部门的干预和处理,这时候便会出现相关的警方笔录;
(2)当公司或机关单位发现职工存在
婚外情行为时,他们可能会对此种不正当的个人生活作风进行相应的处置教育;
(3)比如口头或文字表达的
保证书或者道歉信,一旦婚外情被突如其来地揭露出来,
当事人往往会在恐慌失措之中写下类似的保证书以求悔过自新,这些内容便成为了证明婚外情事实的关键性
证据;
(4)此外,夫妻之间互相往来的函件.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除了传统的纸质证据之外,像短信.电子邮件等信息化的具体信息都需要先经过严格的公正程序,然后提交给法庭作为参考依据;
(5)而对于捉奸在床这类的事实证据,除非有充足且确凿的证据,否则直接捕捉此类证据的难度较大,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获取并验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