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老公未经同意卖房属于无权处分。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房屋所有权归第三人,妻子不能追回。第三人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购买时是善意、支付合理价格、已办理产权登记。妻子可向老公主张赔偿因擅自卖房造成的损失。
(二)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妻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屋。起诉时需提供证据证明房产为夫妻共有以及老公卖房未经自己同意。若因老公擅自卖房给妻子造成损失,妻子在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该行为缺乏合法处分权利。若购买方满足不知情、按合理价格付款、已完成产权过户这三个条件,房屋所有权将归购买方所有,另一方无法要回房屋,但可向擅自卖房的一方索要损失赔偿。
若购买方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追回房屋。起诉时需提供证据证明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以及对方卖房未经过自己同意。另外,若因对方擅自卖房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在离婚时可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结论:夫妻共同房产未经妻子同意被老公出售,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时妻子无法追回房屋但可要求老公赔偿损失;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时,妻子可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追回房屋并主张赔偿。
法律解析: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处理结果分两种情况,一是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购买时不知道卖房未经妻子同意、以合理价格支付且已办理产权登记,此时第三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妻子不能追回房屋,但可向擅自卖房的老公要求赔偿损失;二是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妻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屋。此外,若老公擅自卖房给妻子造成损失,妻子在离婚时可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出售,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具体处理方式需依据第三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来确定。
1.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房屋所有权将归第三人所有,配偶无法追回房屋。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第三人受让房屋时主观上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支付了购房款,且已完成产权登记手续。此时配偶可向擅自出售房屋的一方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2.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配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追回房屋。起诉时需提供相关证据,例如证明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材料,以及证明卖房行为未经自己同意的证据。
3.若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给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配偶在离婚时可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该行为不直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若购买房屋的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购买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市场合理价格支付购房款、已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则第三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同意出售的一方无法追回房屋,但可向擅自出售的一方主张赔偿损失。
(3)若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未同意出售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起诉时需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对方出售房屋未经自己同意,例如房屋产权登记证明、双方关于共有房产的书面约定等。此外,若因对方擅自出售房屋造成损失,未同意一方在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
提醒:
发现配偶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时,应及时收集房屋共有证明及对方未经同意出售的证据,若房屋已过户给第三人,需核查第三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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