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时,其婚姻关系仍得以解除。
若在婚前未向另一方坦白自身患有精神疾病,婚后接受治疗后病情仍无法有效缓解或治愈,亦或是在婚前已知晓对方具有相应的精神疾病隐患并依然决定与其建立婚姻家庭;
或者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患上精神疾病,且经过长期的治疗未能取得良好效果,以上这些情况都构成了法定的离异理由。
在此过程中,倘若患病一方始终坚定地表达出解脱婚姻的心愿,即便是经过相关部门的调解工作,也失去了作用并且调解无效的话,那么法院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作出最终裁决,给予准许离婚的批复。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精神疾病患者可能在行为能力以及处理复杂事务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他们无法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而只能通过正式的司法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
然而,对于那些属于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疾病患者来说,只要他们的异常状态恢复正常并且达到清晰的认知程度,那么就有资格依据法律规定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