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审级别的人
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或者
抗诉案件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
二审程序一章节已经明确规定者外,其他的程序均应按照第
一审判级别的相关规定进行。
当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收到上诉、抗诉的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此项工作,最晚不能超过一个月。
但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并经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将审理时间再延长一个月,高级人民法院需参考本
法规的规则:
首先,是交通条件极其不便利且边远地区的重要复杂案件;
其次,大型
犯罪团伙案件;
第三,流动
犯罪行为较为严重且复杂的案件;
最后,
犯罪涉及范围广泛、
收集证据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由最高级别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此类案件的
审理期限则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此外,第二审的
判决书与
裁定书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裁定书,其效力等同于最终判决书与裁定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