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办法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性,法庭方面对于专门的调查公司的合法性质疑颇多,同时部分非专业的调查机构在执行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取得的
证据资料因此未必能够获得法庭的充分认可。
(2)向法院提出调查请求无疑是一个公认的上佳方案,既无风险亦无需额外投入高额费用。
然而,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往往并非如此理想化,基层法院因繁重的业务工作量困扰,即使收到调查请求,其可能也无法抽出充足的人力资源进行实地调查;
若调查标的物位于异地,那么法院进行调查的可能性将进一步降低。
(3)若前述两种途径均无法采纳,雇请专业律师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由律师事务所出面调取相关材料便是唯一之选。
律师凭借执业资质及律师事务所有关证明文件即可前往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调查活动。
除了企业、单位等非国家行政机关之外,律师通常能够顺利获取各类国有机关的财产信息。《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
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