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是有资格出境的,但这必须得到执法机构的允许。
在未经执法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他们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城的居住地。
若其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应于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立即向相关执法机构汇报。
同时,必须承诺在接到传唤时准时到达现场。
其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及驾驶执照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违反上述规定,已经交纳了保证金的,可以考虑适当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出书面检讨,重新提交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担保人,也可采取监视居住甚至逮捕措施。
如果涉及到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进行逮捕的情况,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