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的
共同财产问题上,夫妻二人均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通常情况下,若只是涉及到日常生活所需而进行的单独
财产分配,那么这种行为并不会带来任何法律后果。
然而,如若配偶一方因非日常生活的需要对夫妻共有的财务状况做出重大决策时,两方面应对此进行充分的、平等的沟通协商,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实施。
在此情况下,如果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认可和批准就擅自处置与另一半共享的财产,将被认定为无效的
民事行为(
民法典1062条)。
此类擅自处分
共有财产的行为导致的损失将由
行为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