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长得以
质押自身所持有之
股权。
这不仅因为他个人本身便拥有该等股权,而且还因该等股权属于他个人所有,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以及自由支配权。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质押”。
它是指,
债务人或第三方将与其有关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
债权人占有,以此将该动产用作对债权人提供债权的
担保之用。
在
债务关系中无法按约如期缴付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出售该动产,并获得现金,以便对欠款进行优先补偿。
其次,关于“股权”。
它是股份有限公司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的一项综合权利,涉及人身及财产两方面的权益。
并且,股东的股权是基于他们作为公司成员的资格产生的,这使得他们能够从公司那里获取经济利益,同时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另外,还需明确,以股权作
抵押时,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正式成立。
在
股权出质以后,它不能直接被转让,但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
协商一致的话,则除外。
此外,出质人若通过转让其股权获得的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偿还质权人的债务,或是将这些收入进行提存保管。
总之,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
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也即是股东凭借着他们股东身份而得到的,从公司身上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到公司经营决策中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