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构收到关于意外事故的报案时,必须迅速派遣相关工作人员前往事发现场,紧急救助受伤人员以及妥善处置财产,同时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
若认定为交通事故,应对此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如果案件性质并非交通事故,则须经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当事人。
对于涉及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处理,参与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数量不能少于两人。
在此过程中,为了满足检验或鉴定的需求,公安机关有权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是可疑车辆、车辆牌照和涉事人员的相关证件。
在完成检验或鉴定工作之后,务必立刻将涉案物品归还给当事人。
此外,公安机关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指派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或者寻求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士协助进行检验或鉴定。
最后,检或鉴应作成书面结论,以便后续判断及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