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公民到公安局报案需要以下程序。
1、报案,一般应按“属地原则”以书面或口头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出;
2、口头报案 应当接受民警的询问,并制成笔录;
3、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线索,不得夸大事实或诬告,诬告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的行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为其保密;
6、如所报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队管辖,有权要求接待人员作出说明和指导到相应部门报案。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刑事传唤的概念认识模糊,特别是对它的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认识不到位。例如:部分办案人员对刑事传唤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传唤通知书》不同于《拘传证》,可以不经领导审批。从事刑事侦查的民警对《刑事诉
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能精读的很少,多数民警满足于查字典方式,还有一部分民警不注意翻看业务书籍,对一些常用的法律条文不善于自己查找。
二是受传统办案习惯影响。目前,办案民警的执法观念较前几年有了较大转变和提高,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某些方面并未得到彻底根除。比如对待传唤,相当一部分民警就认为,12个小时的讯问期限太短,很多案子传唤不超期就破不了案。
如果属于诈骗,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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