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两项政策针对的物件和受众群体显然是互异的;
其次,在涉及到政府征收的具体案例中,通常情况下仅仅会诞生出一份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
房屋征收决定文件,我们无法想象这个决定会以两种形态同时出现。
然而,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却有可能出现数个乃至零个。
再者,房屋征收决定往往是面向上一特定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居民的,而每一份独立的房屋补偿决定则是针对于该范围内每名个体的被征收户主,因此它并不能够涵盖全部被征收居民。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土地的征收过程必须以公平、合理性为基础进行评估,确保被征用的农民能够保持其原本的生活水平,并且在长期生活中有稳固的生计保障。
同时,土地的征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负担起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应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区域性综合地价来确定,进行制定。
制定区域性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在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