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领域中,关于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的犯罪行为,我们需要了解到,该类罪行一旦被判定为既遂,对应的惩罚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特指涉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出于个人私利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明知一些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的发行、上市申请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却依旧予以批准或是进行登记,由此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失。
对于这种恶劣行为,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更为严重的情况则是,上级部门强制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实施上述行为,此时,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也将面临同样的刑罚尺度。
以上内容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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