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自
公诉阶段结束以来,法律规定了最晚应在三个月内下达裁判文书。
关于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人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必须在受理
起诉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完成审结,最晚不能延误三个月。
对于
情节严重、可能被处以
死刑或涉及到谅解
赔偿等问题的案件,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许可批准之后,可以适当延长
审理期限,但最长时限也不能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