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商场购买的衣物如无特别原因是无法进行无理由退货的。
然而,若在实体店铺购物时,所购买的服装并未存在任何质量问题,那么商家以无退换为由拒绝退货则是合乎法规的。
不过,对于透过网络、电视媒体、电话商务以及邮寄购货等特殊形式购买的商品,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
而在实体店购物时,在商家所出售的产品或服务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当经营者使用网络、电视、电话、邮寄等方式销售商品时,消费者有权从商品收货之日起七天内行使退货权利,并且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唯独以下几类商品不受此规定影响:
(1)系消费者定制的;
(2)属于易腐变质的;
(3)属于虚拟商品,比如在线下载或已被消费者拆封的音频视频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
(4)已交付的报纸杂志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