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刑事拘留行动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实行拘禁时,务必
保证需向
当事人出示
拘留身份证明文件。
若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涉及治安方面的工作事务,当决定针对
违法人员进行
行政拘留惩罚的情况下,则应向受罚者宣布相关的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且务必在现场将制裁文件交付给被
处罚者。
同时,公安机关也须立即将此项决定通知到被处罚者所归属的
家属群体。《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