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多年以前的校际欺压已然无法追溯和追究,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其性质归属为私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别,然而,由于未曾引发重大的刑罚后果,现已超出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校际欺压并不等同于广义上的学校暴力事件,恰恰相反,后者包括了前者的范畴,并且,作为最为常见的校园暴力形式,校园欺凌的发生场所往往在校园内外,主要涉及涉世不深的学生群体的进攻性行为。
在此过程中,不仅有直接的欺凌现象,更存在间接欺凌等多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