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触礁之后,关于房产自然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实际上并不总是能被简单地判定为夫妻共享资产。
事实上,要确定这一部分是否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其关键在于该处房产的所有权属性。
若原始购置房产之时就已明确分割给各自所有,那么自然增值的部分也应当遵循这样的分配原则,属于原拥有者一方;
反之,如果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已被确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增值部分也应当按照同等比例由夫妻双方共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