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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特征

继承人恢复其继承权的请求权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性:
第一,当继承权遭受侵犯之际,继承人便享有此项权利;
第二,这种请求权并非指诉讼法意义上的诉权,而是实质性地涉及到继承问题的权益;
第三,提出此类请求的目的在于将继承人的继承权回复至遗产继承开始时候的原本状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最新修订: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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