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所公示的权威指导案件以及各地方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规则,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
在婚姻关系仍保持
存续状态时,夫妻一方可认为另一方在未经合法合规程序下任意处置夫妻共有的财产是无效之举,并有权要求退还相关财产。
在此时间段内,夫妻双方对于这些
共同财产负有共同所有之责任和义务,即无论丈夫还是妻子,在决定如何处理这些共有时,都需与配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而不能独自做出任何决定。
当夫妻中的某一方在非必要情况下擅自将
夫妻共同财产赠送到他人手中时,这一
赠予行动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若另一方依仗
共有财产权
提出诉讼请求并且要求归还财产的话,那么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