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离婚并非严格要求原配偶双方均须同意方可达成。
若采用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二者需达成共识;
但若是通过诉讼途径状告至法庭进行离婚,则无需二者的共同认可。
具体来说,若双方有能力并且希望就离婚相关事宜、子女的抚育责任划分及财产的分割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形成统一观念并据此签订离婚协议,那么便可亲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婚礼注册证书以及离婚协议前往其中一方的惯常居所在地上门申请离婚登记。
然而,假如双方对于以上问题尚未取得一致协议或一方坚决寻求离婚,那么有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向被告的住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而针对被告方的频繁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有所出入的情况,根据规定应由其常住地的法院予以受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推断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无法维系,便会裁定离婚,使双方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