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所分配到的房屋在
离婚后的具体分割方法,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因为不同的情况往往会导致不同的分割结果。
以下就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情况:
1、
拆迁房属于私有性质(如为夫妻双方共有)(1)倘若被拆迁的房屋确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那么所得到的
拆迁补偿款自然应当视作
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具体处理方案可以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便可请求法院依照具体情况,执行更有利于保护子女与女性权益的方案进行判定。
(2)如果最初的
房屋所有权人为某一方,但之后通过婚姻关系获取的拆迁补偿款,并且在婚后又将这笔资金用于购
买新房子的话,通常来说,该拆迁补偿款仍应视为原房屋所有权人的
个人财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可能涵盖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对
家庭成员自愿配合拆迁行为的鼓励性奖金或者在拆迁过程中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以家庭集体名义给予的补偿,因此这类事项所获得的相关补偿款,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有相应比例的份额。
2、拆迁房属于公有性质(如为
公租房)(1)倘若对于补偿款的计算依据主要是人口数、公租房面积或是旧房面积的话,鉴于合法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按份共有所持有的财产,即应当对其份额拥有所有权,在离婚时需求支付适当的补偿款。
(2)在某些地区,拆迁补偿款的计算依据并非以被拆除房屋面积为主,反而是以此为基础加上居住人员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此种情况下,影响
补偿金额的因素就较少了,相应地,如此类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归属取得公租房承租权的一方单独所有。
(3)若是在婚后来取得公租房承租权的,这样的补偿款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然后再由他们双方合理分配。
3、涉及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的情形(1)如果
继承人在婚前就已经取得了被继承人的房产,那么当这个房屋面临拆迁时,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分享房屋拆迁所带来的任何偏颇。
(2)如果继承人是在婚姻期间才取得了被继承人的房产,那么在房屋拆迁之际,继承人的配偶便有权享受到房屋拆迁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