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责任,是指两位甚至多位债务人共同为同一项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然而对于外部人即债权人而言,他们首先须由排在首位的责任人负担起赔偿义务,在此情形下,若是首位责任人无法完全支撑起债务偿还的责任,第二顺位的责任人方才会承担起剩余的补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的区分主要基于各个责任人承担责任的顺序,换言之,我们可以将连带责任细化为连带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两类。
其中,连带责任是指所有的责任人并不分主从关系,人人均以无条件方式承担起所负债务(或责任)的连带责任。
而补充清偿责任则是指,在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的承担存在着明确的先后顺序,即仅当首位责任人无力承担或无法全部承担其应有的责任时,其余的责任人才能开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