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的犯罪者,并不必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然而,如果嫌疑人具有重要的涉案事项,或者被指控为现行犯,那么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拘留,以保障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2、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明确规定,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如有追求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驾车等情况的,将面临拘役及相应罚金的惩罚。
3、此外,对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而言,以下情形也将导致他们被判定进行拘役和罚金的处罚:
(一)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在从事校车服务或者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出法定速度行驶;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害到公共安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