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及连带责任方面,具体涵盖的范围包括:
(1)在婚姻关系尚未建立之前,由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预定购买的贵重财富已然处于夫妻共有的财务状况中,而为此类投资建设所背负的潜在债务责任;
(2)针对夫妻二人共同维持整个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各种债务;
(3)夫妻在共同参与经营产业和开展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所积累的债务负担,甚至是其中一方单独负责经营活动,其所得利润部分用于改善家庭生活质量或是与另一方共享的债务;
(4)在夫妻生活中,无论是夫妻中的哪一方或双方都可能会产生的医疗需求,以及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义务所需要承担的医疗服务费用所引发的债务问题;
(5)因为必须履行抚养子女的职责而产生的必备开支债务;
(6)由于要尽到赡养老年人的孝道而不得不承担的债务责任;
(7)为保证支付夫妻中任意一方或双方面临的教育和培训费用而承担的债务金额;
(8)为了保证支付合理必要的社交活动费用而承受的债务压力;
(9)对于经由夫妻共同合议,确定为共同肩负的债务责任;
(10)除此之外,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所有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