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
诉讼之诉中,用人单位对于自身所提出的主张享有
举证责任。
然而,当
劳动者为申请人,而相关
证据又握于用人单位手中并进行管理时,则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重任。
若用人单位未能在
仲裁庭所指定的期限之内,向裁判机构
递交其所控制并管理的证据材料,那么将面临着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